頭條評論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近日公佈《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這一規定,我國擬建立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將因嚴重違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的生產經營者及責任人員等有關信息,通過政務網站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規定還對“黑名單”的公佈原則、時間、信息範圍作了要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誰處罰誰公佈的原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15個工作日內,將應當納入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責任人員、涉案產品的相關信息在其政務網站上公佈。公佈的信息應包括:違法生產經營者和相關責任人的信息,以及涉案產品相關信息,包括產品名稱、批次、標識、批准文號、生產許可證號等”。同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納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記入監管信用檔案,並採取增加檢查和抽驗頻次等措施,實施重點監管。
  這一消息一經發佈,食品藥品安全問題再次成為公眾關註焦點。如果說公眾有什麼意見的話,莫過於期盼“黑名單”能一“黑”到底、效力更猛些。
  日前閉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我國食品藥品質量堪憂的問題沒有緩解,必須按照守住底線、突出重點、完善制度、引導輿論的思路,統籌做好醫葯衛生、食品安全工作。而去年10月我國施行《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試行)》以來,東北製藥、振東製藥等多家藥企相關藥物因抽檢不合格被列入“黑名單”,起到了一定的震懾作用。此次擬將食品納入“黑名單”管理範圍,值得期待。
  “黑名單”的首要意義應當是讓上榜者付出名譽上的慘重代價。但與公眾期待相比,這一制度目前力度遠遠不夠:一些“黑名單”躺在政務網站的某個犄角旮旯里,公眾很難知曉,無法起到以“信譽風險”倒逼企業誠信經營的作用;有的在曝光違法違規企業時,頻繁使用“某品牌”“某企業”等字眼,實際上是對無良企業的袒護縱容。
  “黑名單”制度設計不能缺乏剛性約束,否則震懾力度有限。
  該規定中,只有“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受到行政處罰”兩種情形,才會受到5年內不受理其申請的懲罰。此外均未有實質性的處罰手段。此力度比起一些發達國家同類法規輕得太多,很難把不良企業嚇住。
  “黑名單”不能一“黑”到底,還與地方政府對於上榜企業的態度有關。
  現行規定要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佈其查辦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黑名單”,並“轉載”各地公佈的“黑名單”,“黑名單”制度實施主體主要是地方政府。一些地方落實起來“打折扣”“搞變通”,生怕監管嚴了影響企業效益和地方經濟發展,甚至地方政府袒護不良企業的事例也不鮮見。
  正確做法是“黑名單”與行政處罰掛鉤,建立一條從生產到融資到銷售的懲戒鏈條,讓失信企業付出應有代價。
  歲末年初之際,期待各地以建立全國性的食品藥品“黑名單”制度為契機,適時公佈一批不良企業和產品“黑名單”,形成“黑名單”企業“人人喊打”的氛圍,讓老百姓過一個安定祥和的兩節。 據新華社  (原標題:“黑名單”要一“黑”到底)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h42lhiafq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